商标异议申请是指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相关禁用条款等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一种法律程序。具体来说,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异议对象: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这些商标尚未正式注册,但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查。
异议主体:
在先权利人:指拥有与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在先注册或使用商标的个人或组织。
利害关系人: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因初步审定商标的注册而受到损害的个人或组织。
任何人:公众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异议的,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异议理由:
初步审定的商标可能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
初步审定的商标可能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如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等。
异议期限:商标异议的期限为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提出异议,逾期则不予受理。
异议程序:
准备阶段:异议人需要明确异议理由,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
提交阶段:异议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之一提交异议申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准备好异议申请书件,并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并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准备好异议申请书件,并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审查阶段: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会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格式,材料是否齐全等。形式审查通过后,商标局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对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可能会要求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补充证据或进行口头审理。
裁定阶段:商标局根据审查结果,会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会做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并颁发商标注册证。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成立,会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会将裁定结果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后续处理:
如果异议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可以按照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被异议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异议的意义:商标异议申请是保护商标权益、确保商标注册公正、公平的重要法律手段。它允许公众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防止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获得注册。
总结来看,商标异议申请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商标注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