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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请问当事人怎样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告知通信地址?
你好,有关注册商标与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不一样的,请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进行变更申请,商标局咨询电话为:010-632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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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商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