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2002年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申请并成功注册“百事达”商标(注册申请号1944729),专用权期限为2002年10月7日至2012年10月06日。
去年(2010年3月30日)申请延续使用该商标,申请类别仍然为第35类,与之前类别完全一致。
2011年3月5日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回复:驳回申请,因该商标与武汉市伊高牛仔营销公司“事百达”近似。
根据资料,目前“百事达”仍然是我司在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得有效商标,为何会出现驳回情况,请给予说明?
我应该以何种程序进入复审?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驳回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评委提交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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