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订后的《广告法》出现了不利于“国酒茅台”商标申请的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国酒”恰好隐含了“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定义。经过长达4年的商标异议申请后,“国酒”商标之争终于落幕。国家商标局网站信息显示,2016年12月26日,“国酒茅台”商标异议申请完成。这一场持续数年的商标大战,在众多白酒企业的联手反对下,最终以贵州茅台的失败而告终,但后续诸多问题并未结束。
国家商标局此次裁决也表示,依据《商标法》第35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明雄表示,“国酒茅台”的确涉嫌夸大宣传、伤害其他酒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在国家商标局决定“申请不予注册”,这意味着今后将不允许再出现“国酒茅台”这类宣传。但对于全国各地成立的“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这与商标是两码事,目前还可继续使用。
(原题为《国家商标局“不予注册” “国酒茅台”商标落空》) (原标题:“国酒茅台”商标申请落空,商标局:因带有“国家级酒”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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