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6号
发布日期:2004-7-1
执行日期:2004-7-1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吉林省通宝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吉林省通宝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吉林长白山人参产品上使用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