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8号
发布日期:2004-7-2
执行日期:2004-7-2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惠山泥人(大阿福牌)、上海营养型黄酒(和牌)生产企业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