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10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
上诉人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91859元;对上诉人李清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羊绒衫、假冒“恒源祥”注册商标的羊毛衫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金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清假冒的“鄂尔多斯”羊绒衫、“恒源祥”羊毛衫数量达到26187件,非法经营数额达3983717.9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原审被告人周金柱在主观上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予以销售,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且销售“鄂尔多斯”、“恒源祥”、“梦特娇”三种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到108748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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